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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校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日期: 2008-07-18 发布者: admin

 

为进一步统一认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程序,严把招生质量关,切实做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公安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2000年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2000]13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公安类专业考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未婚,年龄不超过21周岁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三)身体健康,符合公安类专业招生所要求的条件。

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的标准

(一)体检标准:

1、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体重不低于45公斤。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2、视力、辨色:左右单眼裸眼视力文科为4.8以上,理科为4.9以上;无色盲、色弱;无青光眼、白内障等严重眼科疾病。

3、两耳无重听,不口吃,嗅觉不迟钝,无严重腋臭,无重度平趾足(平板脚),无跛行、明显八字步、XO型腿,四肢无骨折史,骨、关节无畸形和习惯性脱臼。

4、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不能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不能超过三个。

5、五官体型端正,无生理缺陷(如鼻畸形、缺指、手残、鸡胸、驼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两厘米、兔唇、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纹身、少白头等),无慢性皮肤病(头癣、疥疮、泛发性体癣、湿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等)。

6、无重度下肢静脉、静索静脉曲张,无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颅脑手术史、恶性肿瘤病史、精神病史、癜病史、癔病史。

7、血压正常;收缩压在12.0017.40千帕(90130毫米贡柱),舒张压在8.0011.46千帕(6086毫米贡柱),无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不贫血,心电图正常。

8、双肾健全,肾功能正常,无急、慢性肾炎,无胃或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恶性肿瘤、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丝虫病、阿米巴痢疾。

9、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心理健康。

10、胸透、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下),无甲肝、乙肝(含表面抗原HBSAg阳性)及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无淋病、梅毒、软下疳、非淋球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爱滋病及携带爱滋病病毒等性病。

11、妇科检查无妊娠、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脱垂、乳房肿瘤等妇科疾病。

(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50

71以内

86以内

立定跳远

2.3以上

1.6以上

男:1000

女:800

3ˊ55〞以内

3ˊ50〞以内

男:俯卧撑 

女:仰卧起坐

6/10秒以上

5/10秒以上

(以上合格标准均包含其数据本身)

(三)政审标准:

凡报考省公专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除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1、考生本人

年龄超过21周岁;

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罚款200元以上治安处罚的;

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或受过学校、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思想品德、纪律作风、法制观念等方面有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2、考生的直系血亲

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其中父母亲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过拘留或三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有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有正被政法机关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分子的;

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3、考生的旁系血亲

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对考生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三、招生工作程序及安排

公安类专业考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工作要求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一步  组织准备。

1、省公专及时根据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及省公安厅的规定和要求,按程序申报招生计划,确定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时间,预分各市、州招生计划,划定面试控制线。

2、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工作开展前,市州公安局和市州招生办各派12名人员与学校老师共同组成招生面试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等工作。在市州工作期间,以市州公安局为主。

3、招生面试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明确本地考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与政审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

第二步  报名、面试。

1、招生面试小组应及时调阅报考省公专提前批志愿上线考生名单及通信方式,通知考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

2、由招生面试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面试,初测身高、视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写作能力及心理素质。对明显不合格的考生取消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资格,通知合格考生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同时,验证报名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收缴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三张,组织填写报名登记表。

第三步  体能测试和体检。

1、体能测试和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医院由招生面试工作小组临时商定再通知考生。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当场公布结果,并告知考生本人。

第四步  签署志愿保证书。

凡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合格的考生,均须签署放弃他校(含本科)录取志愿的书面保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省公专公安专业的录取。若签署了志愿保证书后得知自己上了本科线或其他原因又想放弃录取的,须于在录取前书面传真告之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五步  政审。

1、市州公安局将体能测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名单及时传真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对考生的政治审查工作。

2、考生则凭省公专发给的政审介绍信(同时要求加盖市、州公安局政治部公章)和专用政审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接受政审。政审合格的,再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到市、州公安局政治部,由省公专面试老师统一带回。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送达的,可在录取前直接送至省公专招生办。不按规定时间政审或政审表不及时送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3、公安派出所接到考生政审表后,应及时到考生所在学校和家庭所在地调查情况,然后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政审材料必须由经办干警两人签名,并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公章。

4、凡有政审不合格者,县(市、区)公安局政工室务必及时报告市州公安局政治部或省公专。如果因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步   情况汇总。

1、招生面试工作小组在规定日期前将所有参加了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的考生的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等基本情况汇总。凡填报省公专志愿而没有参加该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任何一项者,视为“自动放弃”,其志愿为无效志愿。

2、考生情况汇总表由考生所在地市州公安机关、招生办签章,一式五份,省公安厅、省招生办、学校、市州公安机关及市州招生办各一份。

3、市州招生面试工作小组根据面试、体检、政审等情况确定合格人员名单。

4、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工作结束后,由赴市州的省公专招生老师将情况、资料带回学校汇总,由省公安厅政治部与学校共同研究、审查,确定拟录名单。

四、其他事项

(一)考生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所需交通、住宿费用自理。体检费按实收取;面试、体能测试收费应严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按规定报批。

(二)考生的体检和政审工作是确保生源质量、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环节。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把招生质量关,严格执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标准,考生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准确地体现。

新生入学后由省公安厅和学校组织身体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由面试、体检老师和生源所在地公安机关做思想工作转为普通专业或退回原籍,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招生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问题,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引起,谁善后”的原则处理。

(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接受任何考生及家长的礼物和宴请,不得私下许愿,不得另立项目和标准乱收费。凡违反纪律、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者,严格按我省招生有关规定和党纪政规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规定由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OO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