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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招生章程

日期: 2007-04-16 发布者: zsb

(湘招审第071017号)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 1号)精神和相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三路9号(东校区),长沙市岳麓区白云路99号(西校区)。

第五条  学校为湖南省省属普通公安高等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教育厅。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话:07312791799  2791789 

页: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通讯地址:东校区  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三路9  邮编:410138

西校区  长沙市岳麓区白云路99            邮编:410006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我校2007年面向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山西、陕西、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福建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招生2650名。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安类专业仅面向湖南招生。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三条   我校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技术、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六个专业为公安类特殊专业,今年只有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技术、治安管理四个专业招生。招生对象为:年龄在21周岁以下(19867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和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和市(州)公安机关联合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 以上者为过于消瘦,两者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左右单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色盲、色弱。

(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少白头、驼背,无纹身。

(四)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

(五)无跛行,无重度平跖足(平板脚),无各种残疾。

(六)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心理健康。

(七)胸透、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及肺结核等各类传染性疾病。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50

71以内

86以内

测试项目合格标准均包含数据本身

立定跳远

2.3以上

1.6以上

男:1000

女:800

3ˊ55〞以内

3ˊ50〞以内

男:俯卧撑 

女:仰卧起坐

6/10秒以上

5/10秒以上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一)考生本人

1、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4、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或受过学校、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5、在思想品德、纪律作风、法制观念等方面有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如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

(二)考生的直系血亲

1、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其中父母亲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过拘留或三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有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有正被政法机关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分子的;

4、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三)考生的旁系血亲

1、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2、对考生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我校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普通专业安排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职专科批。湖南省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的志愿填报时间统一为62730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校的调档线。本省阅档比例为120%,外省按其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

第二十二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若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仍然不足,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对不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文秘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六条  鉴于学校除英语教师外目前尚无其它外语语种师资,所有专业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限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招收计划严格按省公安厅审定的市州预分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对市(州)以上级(含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邮寄。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学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四条  法律专业学生住学校西院,其它各专业学生住学校东院。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着公安学员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专业学生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学校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文凭。

第三十七条毕业就业:公安类专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以“面向社会,服务学生”为宗旨,对毕业生就业实行组织推荐、自主择业相结合,每年召开校内大小型就业招聘会数十场。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我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2007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一)公安类专业:4200/.年;

(二)法律事务、文秘专业:3500/.年;

(三)公共事务管理、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4500/.年;

(四)摄影摄像技术专业:5500/.年。

第四十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年。

第十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二条  我校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四个等级,年奖金标准分别为:1000元、600元、300元、100元,奖励比例控制在45%以内。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并分别给予奖金200/.年、400/.年。

第四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为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者,每年可分别获得4000元、3000元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对特困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每年补助比例为在校生数8%左右。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学校研究确定为校级甲、乙、丙等困难补助者,每年分别补助20001000500元;被评为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者,每年资助1500元。

第四十五条  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六条  我校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七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公安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九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07年招生工作,由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OO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