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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日期: 2014-05-27 发布者: admin

湖南警察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校学术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 [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各部门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论文答辩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负责指导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具备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六)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七)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指是《湖南警察学院学术规范(试行)》第八条所规定的十一种行为。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湖南警察学院学术规范(试行)》第九至十六条的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警察学院的所有开展科学研究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警察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