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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4年12月修订)

日期: 2019-10-15 发布者: 科研管理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湖南警察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和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价科研成果;

(四)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或评审专家库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选拔培训计划人选;

(五)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六)审议学院院长办公会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应该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整体发展战略。学院应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管理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学科建设、本科教学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学位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学术道德、民警培训工作等七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咨询、评议、审议事关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各系、部可设立学术委员分会,各分会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5人,各分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分会章程,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权利与义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科教兴国的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正高职称;

    )学风端正,坚持原则,为人正派,顾全大局。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届期中间,主任委员可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情况提名新的委员,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

(一)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工作调离且不方便履行委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因上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学术权利,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委员会的议事过程和未公布的结论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保密的其他事项应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十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直接利益相关时,有关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对象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十六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够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制度

二十一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

二十二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可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议:

(一)院长提议;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

)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联提议。

二十三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派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十四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从应到会议的委员基数中扣除:

(一)根据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应该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的委员。

除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外,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分之即为表决通过。

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应该回避的委员,如果参与投票表决,无论是否投同意票,在统计表决票数时,将当事人所获得的同意票以及统计基数各扣除一票。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认为待表决的事项仍存在需要待查的问题时,经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暂缓表决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二十六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