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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9-10-15 发布者: 科研管理处

湖南警察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湘警院通〔2018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高素质、创新性学术人才的培养,提高我院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并推进科研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旨在通过科研管理机制创新,倡导和培养团队精神,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养拔尖科研人才,推出高质量的创新学术成果。

第三条 创新团队应依托我院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瞄准学科前沿问题,凝炼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争取并承担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努力推出原创性科研成果,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项,培养优秀学术骨干和创新人才群体。

第四条 创新团队一般应以我院省部级重点学科、研究基地(中心)、实验室以及院级重点学科为依托,具备良好的研究环境。鼓励建设跨系部、跨学科的创新团队。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依照“公平竞争、择优遴选、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分期分批立项建设。

 

第二章 创新团队建设目标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通过科学研究创新团队的建设,培育在相关研究领域能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术队伍,为创建省级科研创新团队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七条 创新团队负责人条件:

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

3.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团队中能起到凝聚作用;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3岁,获得国家或部省级人才计划资助者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创新团队一般成员条件: 
     1.团队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2.团队成员应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共同关心的科学问题和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团队人数应为5人以上。团队成员间不得出现人员交叉情况,对简单拼凑的“团队”不予支持。
            

第三章 创新团队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学院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创新团队的申报工作,每次确定3-5个创新团队。由创新团队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依托系部签署意见,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团队人员构成与学术研究能力;创新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创新团队的研究思路和工作计划等。
     第十二条 科研处对申报的创新团队名单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会可要求创新团队的申报人进行汇报与答辩。经评审后,由专家组提出候选创新团队名单。

第十三条 科研处将专家组通过的名单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研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最终确定创新团队名单。


              第四章 创新团队运作与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是系(部)之间或系(部)内科研人员自愿组织的学术研究团队,不享有任何独立行政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创新团队可依托某个系部或研究机构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可以由同一系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由不同系部的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设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每个团队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学校经费预算确定。

 

第五章 创新团队的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在第二年末进行中期考核,在第三年末进行期终考核。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在前两年内须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任意4项即可认定为中期考核评价合格:
    1.在A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自然科学团队在SCI、EI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者在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社会科学团队在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3.获准立项国家级课题1项,或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课题3项。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成果转化创造经济效益达到50万元;

5.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

6.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1本。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在三年内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任意4项即可认定为期终考核评价为合格。

    1.在A类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2.自然科学创新团队在SCI、EI期刊发表论文5篇或者在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在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

3.获准立项国家级课题1项,或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课题5项;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成果转化创造经济效益达到100万元;

5.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项;

6.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2本。

第十九条 获得省级创新团队称号的校级创新团队即可认定期终考核为合格。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期终考核评价为合格的,由学校发文授予院级科研创新团队称号。

 

第六章 创新团队科研成果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只有在考核周期内围绕创新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并以团队成员集体署名(不少于2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方可认定为创新团队取得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的项目(课题)、论文、专利、专著、获奖等成果,必须以“湖南警察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团队成员为第一完成人;具体成果的认定,以《湖南警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湖南警察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