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忠诚 · 服务人民 · 执法公正 · 纪律严明

SCIENTIFIC RESEARCH

科学研究

首页  >  科学研究  >  规章制度
分享到:

湖南警察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 2019-10-15 发布者: 科研管理处

湖南警察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湘警院通〔2019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院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与《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含在编人员、在外进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等),以及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知识产权是指执行学院的任务或利用学院的名义或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等技术成果或作品的专利权;

(二)著作权,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图、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产品及行业标准等;

(三)商标权和学院冠名权,主要包括学院注册商标、学院的校名、校标、网站域名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四)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的其他归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

学院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于学院。

第四条  上述“执行学院的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包括在执行科研计划项目或合同项目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如自选项目、自筹经费所取得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

(二)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退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

上述“利用学院的名义”是指利用学院或学院所属单位的名称、名誉或社会地位等。

上述“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学院所属单位是指学院的各教学系(部)及学院各职能部门等。

第五条  职务智力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第六条  学院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学院的知识产权,办公室设在科研管理处。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职务专利申请权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学院独自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单位为学院;接受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协议的有关约定,申请单位为学院或学院与合作单位共有。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必须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明确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所作的创造性贡献;

(二)申请单位各方负责交纳专利费用的比例;

(三)专利实施意见及专利许可收入的分配比例。

第九条  科技项目在进行中或完成后,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内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利的意见,并按学院专利工作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有关论文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其技术内容。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设计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仅负责组织工作的人,提供物质条件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以及依据发明人(设计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具体实施的人,不能列为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条  职务专利申请程序:

(一)发明人(设计人)填写专利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分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处审定;

(二)审定通过的专利申请,由发明人(设计人)直接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具体的申请手续;

(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由科研管理处报校领导审批后,向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归口部门报批。

第十一条  非职务发明(设计)需申请专利的,须向其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科研管理处审批。

第十二条  发明人(设计人)在办理职务专利申请手续后,应及时按规定缴纳有关专利费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专利权,自觉地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的撤回及专利权的放弃:职务发明(设计)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设计人)或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系部认为已无必要维持申请要求撤回的,或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继续维持已无必要要求放弃的,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提交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的报告,说明撤回或放弃的理由,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处审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具体手续。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权的,需要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时,必须事先与对方协商,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著作权管理

第十四条  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学院拥有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学生为完成学院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院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享有:

(一)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集成电路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六条  学院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学院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学院。学院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合同约定,一般应由学院和合作方共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美术、建筑作品;

(三)摄影作品;

(四)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五)计算机软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第十九条  软件著作权人应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著作权登记的程序:

(一)作者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查签字;

(二)报科研管理处审批;

(三)作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校名、学院标记及商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校名和学院标记及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名包括学院中外文全称和简称,学院标记包括学院校徽和其他标记。

第二十二条  学院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学院名称和学院标记,仅限于在职务活动或非经营性活动中表明身份。如需要在从事或参与职务行为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学院名称和标记的,应取得学院的同意,并在学院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职务活动中或获得学院授权的单位与个人使用校名、徽章和标记时,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学院形象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校名、学院标记和商标使用审批程序:

(一)院属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查签字;

(二)报院办公室审查;

(三)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都负有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学院所有的职务智力成果。

第二十六条  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与开发或者与之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的,必须按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学院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研发人员等,未经许可不得将学院的职务智力成果携带出国私自处置。对他们在国外可能完成的智力成果,应与国外接收单位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八条  来学院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学、科研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校期间应遵守学院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除另有协议外,在校期间他们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属于学院的职务智力成果。他们在离开学院前须将在校期间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院。

第二十九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必须将在校期间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交还学院。

第三十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成果时,须订立书面合同,经科研管理处审查并报校长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院知识产权转让或投资入股,必须由国家认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所属任何部门、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有责任举报外单位或个人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的行为。对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行政处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民事、刑事责任。

 

第六章  激励与扶持

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长沙市和学院对知识产权都有相关的扶持与奖励政策,具体参照《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8号)、《长沙市知识产权奖励实施细则(暂行)》(长知发〔2014〕3号)。为鼓励学院职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力度,学校加大对知识产权成果的扶持标准:

(一)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扶持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需费用以及获得授权后的1-6年的年费,学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实报实销。

(二)著作权登记扶持标准

参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登记收费标准,对著作权人实际交纳的登记费用实报实销。

知识产权成果依照《湖南警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符合奖励条件的知识产权成果依照《湖南警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修订)》规定进行奖励。

对于有先进性和市场前景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学校将组织论证、积极扶植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作。对原创性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四条  发明人对其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成果的转让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学校决定转让知识产权成果的,由科研管理处书面告知该知识产权成果的发明人,由其书面答复受让意愿,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受让,发明人愿意受让该知识产权成果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手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知识产权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70%以上归发明人。为学院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成功的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可以获得成交金额5%的奖励,奖励费用从转让金额中支出。转让金额的其余部分纳入学校科研管理基金。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保护及管理学院知识产权工作有显著成绩者,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者,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