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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省、校两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7-03-12 发布者: shgw

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校两级青年骨干

教师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

    我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对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系统培养, 抓好梯队建设,营造良好氛围,根据湘公专(教)[2004]80号文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决定开展2007年度省、校两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省级青年骨干教师推荐选拔

(一)推荐选拔条件

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主要从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中推荐选拔。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博士点、硕士点和重点课程,特别是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学科专业优先推荐。推荐的条件和要求仍按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通〔20046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年龄应为196711日以后出生。今年我校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名额为2名,每个系部限推荐1名已通过培养验收的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二)推荐选拔程序

1、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广泛听取学校有关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初步确定选拔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候选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指定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进行推荐,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

2、候选人及其推荐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组织评审通过后正式向教育厅推荐。

3、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培养对象人选,经教育厅审定,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后,由教育厅发文公布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

(三)材料要求

1、《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一式五份(下载地址:学校网站主页);

2、《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情况一览表》及附件材料(报盘,下载地址:学校网站主页。将电子文档发送到教务处邮箱:gzjwk@163.com);

3、为培养对象初步拟定的分年度培养计划一式五份;

4、培养对象身份证及证明其学历、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证书复印件一份;

5、反映推荐对象政治思想表现、教学和科研等方面所取得成绩的有关材料,其中代表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复印件2篇(部),反映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装订成册。

二、校级青年骨干教师推荐选拔

(一)选拔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学、科研基础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具体要求为:

①教学方面,每年圆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测评分达到85分以上。

②教研、科研方面,近三年来,曾承担并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或曾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1种以上;或有其他条件相当的成果。

③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一定的计算机水平以及现代化教学手段操作技能。

④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211日以后出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编教师。

(二)名额分配

每个系部确定12名青年骨干教师作为推荐培养对象,希望各系部在名额分配上优先考虑给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课程的教师。

(三)选拔程序

1、各教研室根据上述条件和名额确定推荐对象,并认真填写《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拟定推荐对象的培养计划,交给所属系、部进行初审,并报教务处审查。

2、教务处按照选拔条件初审后,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评选,确定培养对象。

(四)培养目标

对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为两年,培养对象应在两年培养期内实现如下目标:

1、每年在省部级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均为第一作者)以上,其中应有核心期刊论文或省部级教研论文1篇;

2、两年中,在所担任课程的教学改革上有突破性进展(应有专家的鉴定意见);

3、参与一项省部级课题(排名前5位以内)或主持一项校级课题。

4、能较为熟练阅读、翻译外文专业资料,职称外语水平考试达到B级以上,计算机水平达到国家一级以上。

5、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优良,每学期教学测评分达到90分以上。

培养期限届满时,培养对象的专著、学术论文、课题等,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鉴定或认可,外语、计算机水平以有效等级证书为准,教学效果由学校教务处鉴定。

(五)、经费配置

1、学校将对每位培养对象给予4000元(每年2000元,含200元图书资料费)培养经费,同时按年度培养经费的5%划拨专项培养管理经费归口教务处师资科统一管理。

2、培养经费的使用范围为:调研实习、进修培训、教研教改、参加学术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计算机等硬件设备、资助出版以及用于攻读学位,更不得作招待费等使用。

3、经费拨付及使用程序:除经学校审批的进修、培训差旅费可按规定的比例预支外,其他经费在培养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支。经费使用前应有预算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使用。

(六)、常规管理

1、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确定后,培养对象应及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各系部、教研室要为培养对象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明确至少一名以上的指导教师,明确培养期内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年度目标(包括教学、科研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培养)及分步培养计划,明确为实现培养目标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3、学校对培养过程实行滚动淘汰制,中期检查时未达到阶段性目标的培养对象,取消其培养资格,并退还全部所用经费。

4、在两年培养期内未达到预定的培养要求的,学校将取消其“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称号,责令培养对象退还全部已用培养经费。

5、对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验收的培养对象,减少其培养经费的1/4。延期时间以一年为限,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本条第4款处理。

6、对验收合格的培养对象,学校从培养经费中划拨1/10给其指导老师使用,对验收结论为“优秀”等级者,在原培养经费以外分别给予培养对象及其指导老师800元和400元奖励。

7、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及期满后三年内不得调离本校教学科研岗位,否则学校收回全部培养费用。

(七)、所需材料

1、《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下载地址:学校网站主页);

2、《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及附件材料(报盘,下载地址:学校网站主页。将电子文档发送到教务处邮箱:gzjwk@163.com);

3、系、部、教研室为培养对象制定的培养计划(一式两份);

4、支撑材料:主要提供反映推荐对象政治思想表现、教学和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或表明其水平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一份。

以上材料请各系、部敦促推荐对象于2007315日前报送教务处师资科,逾期作自动弃权处理。

 

 

         

                        00七年三月八日